当前位置: 首页 / 政务公开 / 重点领域信息公开 / 履职依据 / 政策解读

《西藏自治区网络通信活动管理规定》解读

发布时间:2022-02-14 14:18
来源:法治西藏
访问量:
【打印文本】
分享到:

2021年12月3日,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68号《西藏自治区网络通信活动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公布,2022年2月1日起施行。该《规定》是西藏自治区在网络通信管理方面的一部重要政府规章,旨在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保障网络通信活动安全,规范网络传播秩序,建设清朗网络空间。

一、《规定》出台的背景出台《规定》主要基于以下三个方面的考虑:一是网络通信领域法治建设的需要。自治区网信办于2019年联合相关单位发布了《关于西藏自治区网络通信活动“二十禁”的通告》,通告的发布在维护网络通信领域安全方面发挥了较好作用,但也暴露出禁止性条款在效力和权限上有很大的局限性问题,有必要以立法形式来解决。二是维护广大网民切身利益的现实需要。网络空间凝心聚力、营造清朗网络空间、建设良好网络生态,是维护广大网民切身利益的需要。制定实施《规定》,是立足我区网络通信领域发展实际,规范网民网络行为、打击网络违法犯罪、清朗网络空间的有效举措。三是我区反分裂斗争严峻形势的迫切需要。西藏是重要的国家安全屏障,处于反分裂斗争的第一线。目前,我区反分裂斗争进入应对重大风险的关键期,不同性质矛盾相互交织,斗争更加尖锐、复杂、激烈。《规定》的制定实施是进一步规范网络通信活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保障西藏长治久安大好局面的有力法律支持。二、《规定》的主要内容《规定》全文共18条,主要明确了网络通信活动管理机制、部门职责,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开展网络通信活动中的鼓励性事项和禁止性事项进行了规范。1.《规定》明确了网络通信活动的定义网络通信活动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使用固定电话、移动电话、可视电话、电脑、即时通信、可穿戴网络设备等网络通信工具产生的活动。2.《规定》明确了网络通信活动的管理机制开展网络通信活动管理工作必须坚持党的领导,网信部门负责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网络通信活动的监督管理,公安、国家安全、通信管理等部门负责各自职责范围内的网络通信活动监督管理工作。3.《规定》明确了鼓励和禁止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从事网络通信活动中的具体事项《规定》第7条明确了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使用网络通信工具制作、复制、发布、传播的正能量信息,第9条明确了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使用网络通信工具开展的法律法规倡导性活动。《规定》第8条明确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不得使用网络通信工具制作、复制、发布、传播、存储含有煽动分裂国家、否定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和新时代党的治藏方略、攻击民族政策、破坏民族团结、制造民族矛盾、煽动民族仇恨等内容的违法和不良信息。第10条明确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不得使用网络通信工具从事非法传递国家秘密、传播存储分裂组织标志、暴恐音视频、策划非法集会、在网上进行非法传教等违法违规活动。4.《规定》明确了举报奖励网信、公安、国家安全等部门应当设置举报平台,公布举报电话和电子邮箱,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在显著位置开设举报专区,公示举报电话和电子邮箱等举报方式,对举报有功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予以奖励。5.《规定》明确了对网络通信活动的监督管理网信部门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建立健全信息通报、决策会商、联合处置、案件督办等联动协作机制,对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网络通信工具使用者依法实施监督检查。三、违反《规定》的法律责任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违反本规定的,由主管部门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同时,依法依规对违反本规定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采取限制从事网络信息服务、网上行为限制、行业禁入等惩戒措施。相关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网络通信活动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依规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责任编辑:达次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相关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