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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深化国有企业和国有资本审计监督的意义

发布时间:2020-08-04 13:37
来源:审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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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12月5日《关于深化国有企业和国有资本审计监督的若干意见》由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自2017年3月起实行。
2016年12月5日,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中央军委主席、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组长习近平主持召开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三十次会议并发表重要讲话。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深化国有企业和国有资本审计监督的若干意见》。
会议指出,深化国有企业和国有资本审计监督,要围绕国有企业、国有资本、境外投资以及企业领导人履行经济责任情况,做到应审尽审、有审必严。要健全完善相关审计制度,让制度管企业、管干部、管资本。国企国资走到哪里,审计监督就要跟进到哪里,不能留死角。审计机关要依法独立履行审计监督职责。

政策意义

一是国有企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重要物质基础和政治基础,是党执政兴国的重要支柱和依靠力量。新中国成立以来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国有企业发展取得重大成就,为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作出历史性贡献。

二是国有企业在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和国民经济中的地位和作用,决定了国有企业审计的重要性。国有企业和国有资本审计是宪法及审计法等法律法规赋予审计机关的法定职责,是深化国有企业改革中强治理、反腐败、控风险、防流失的重要监督力量之一。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国有企业和国有资本审计工作,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完善审计制度若干重大问题的框架意见〉及相关配套文件的通知》、《国务院关于加强审计工作的意见》明确要求,“完善审计制度,对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和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实行审计全覆盖”,“对国有企业国有资本和企业领导人员履行经济责任情况实行审计全覆盖”,“健全国有资本审计监督体系和制度,实行企业国有资产审计监督全覆盖,建立对企业国有资本的经常性审计制度”,“审计机关要依法对国有企业法定代表人,以及实际行使相应职权的企业领导人员履行经济责任情况进行审计”。

责任编辑:达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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