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拉萨市加强国有企业和国有资本审计监督工作规则

发布时间:2020-08-04 18:00
来源:市审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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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国有企业和国有资本审计监督若干意见》(厅字20171号的要求,拓展审计监督广度和深度,做到党中央重大政策措施部署到哪里,国家利益延伸到哪里,国有资本运用到哪里,国有出资人权力行使到哪里,审计监督就要跟进到哪里,消除监督盲区,充分发挥审计在党和国家监督体系中的重要作用,加快推进企业审计工作法治化、规范化、科学化和信息化进程,全面提升企业审计工作的质量和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拉萨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企业审计工作的指导思想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中央第六次西藏工作座谈会精神,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治边稳藏和国企改革重要论述,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审计委员会和自治区党委、市委审计委员会会议精神,紧紧围绕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促进中央和区市方针政策、重大决策部署在国有企业贯彻执行,促进国有企业深化改革完善现代企业制度,促进权力规范运行和反腐倡廉,充分发挥国有企业和国有资本在我市经济发展中的引领作用。

第二章 审计委员会办公室 审计机关职责

第三条加强对市属国有企业和国有资本审计工作的统筹谋划,根据我市国有企业分类划级管理相关规定确定重点审计对象和审计频次,推进国有企业审计全覆盖

第四条市属国有和国有资本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企业每5年至少审计1,对管理层级较多的国有企业,重点审计一、二级企业

第五条根据需要对市属国有企业贯彻落实国家重大决策部署情况,以及重大投资项目、重点专项资金等,适时开展跟踪审计;对关系社会经济发展的涉企重点事项或热点难点问题,以及影响企业发展的突出问题,适时开展专项审计或审计调查。

第六条协调推进市级直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全覆盖,对国有企业主要领导人员履行经济责任情况任期内至少审计1次,坚持党政同责、同责同审

第七条对国有企业境外国有资产的审计,主要采取境内审阅、审核、分析有关资料和询问有关人员等方式,根据审计需要以及国际惯例、所在国(地区)法律规定等情况,可以赴境外进行现场核查和审计取证,也可以要求境内投资主体进行核查后向审计机关提供材料,并对其提供材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八条推进国有企业大数据审计,实现业务数据与财务数据、单位数据与行业数据、跨领域数据的整合使用,建立健全数据分析方法模型切实提高国企国资审计效率和精准度。

第九条在符合保密等规定的前提下,可以根据需要向社会购买审计服务。

第十条加强对国有企业内部审计工作的业务指导和监督;加大国有企业对审计报告整改工作的监督检查力度。

第十一条按年度向本级党委政府和上级审计机关报告国有企业和国有资本的审计结果和审计发现问题整改情况,重大事项随时报告。

第十二条对单项审计报告和审计决定等结论性文书,在向被审计企业出具的同时,抄送企业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

第十三条除涉密事项外,要依法将审计结果向社会公告,被审计企业要按规定将审计查出问题的整改情况进行公告。

第十四条加强与国有资产监管、纪委监委、组织、公安、检察等相关部门和单位的沟通协调,建立健全日常沟通、信息通报与交流、联合办案、线索移送和案件协查、查处结果反馈等全面协作配合机制,审计发现的违纪违法问题线索及时移送有关部门和单位查处。

第十五条履行职责需要提请协助时,有权要求有关部门和单位在职权范围内予以积极配合。

第三章 国有资产监管机构职责

第十六条主动接受审计监督,并提供相关资料和必要的工作条件,配合审计机关开展数据采集工作。

第十七条依法依规履行监管职责,指导监管企业的内部审计工作,促进国有企业完善内部审计工作机制。

第十八条积极支持、配合审计机关对国有企业境外国有资产的审计工作。

第十九条对审计移送的重大问题,要依纪依法依规处理,严肃追责问责。

第二十条进一步扩大审计成效,推动把审计监督与党管干部、纪律检查、追责问责结合起来,审计结果及整改情况作为考核、任免、奖惩干部的重要参考;对整改不力或屡审屡犯的,依纪依法予以追责。

第二十一条除涉密事项外,要按相关规定将审计查出问题的追责问责情况进行公告。

第四章 国有企业职责

第二十二条主动接受审计监督,及时、准确、完整地提供相关资料和必要的工作条件。

第二十三条推动内部审计工作的组织领导,完善内部审计管理体制,加快建立总审计师制度,建立健全内部审计机构向企业党组织、董事会负责和定期报告的工作机制,充分发挥内部审计在企业内部管理中的职能作用。

第二十四条负责推进对企业党委(党支部)管理的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全覆盖,在任期内至少审计1次,并在离任前开展离任审计。

第二十五条企业主要领导人负责审计整改工作,要切实履行整改第一责任,及时组织整改问责,将审计结果和整改情况纳入企业经营业绩考核和年度工作报告。

第二十六条整改问责结果书面报告审计委员会办公室、审计机关及相关部门。

第二十七条除涉密事项外,按规定将审计查出问题的整改情况进行公告。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本规则由拉萨市审计局、拉萨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本规则自2020年8月1日起执行。

责任编辑:德庆扎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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