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加强市委对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领导,健全完善拉萨市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制度,明确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的工作职责,进一步理顺工作机制,科学制定工作计划,强化审计结果运用,推进落实问责和责任追究机制,根据中办、国办《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事业单位主要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中办发﹝2019﹞45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联席会议由市纪委监委、市委组织部、市委编办、市委审计委员会办公室(市审计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政府国资委等单位组成。各成员单位确定一名县级领导干部作为联席会议组成人员。
第三条联席会议设召集人一名,由市委审计委员会办公室主任担任。联席会议在市委审计委员会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四条根据工作需要,联席会议可邀请其他有关单位负责人参加。联席会议组成人员因工作变动等原因需要调整的,由所在单位向联席会议办公室提出,报联席会议变更。
第五条联席会议主要工作职责:
(一)研究制定拉萨市有关经济责任审计的规章、制度、文件;
(二)监督检查全市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情况,协调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推进经济责任审计结果运用;
(三)指导下级联席会议工作,指导和监督拉萨市有关部门、单位内部管理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
(四)完成市委审计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六条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与市审计局经济责任审计科合署办公,负责联席会议的日常工作。办公室设主任1名,由市审计局分管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局领导兼任。设副主任2名,分别由市委组织部干部监督科、市审计局经济责任审计科主要负责人兼任。根据工作需要,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选派一名干部担任联络员,承办日常有关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的工作职责:
(一)研究起草有关经济责任审计的业务、规章、制度、文件;
(二)协同市委组织部研究提出年度经济责任审计项目计划草案;
(三)向联席会议提出指导全市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四)在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项目组织实施、结果运用等过程中,具体办理需要向联席会议有关成员单位协调配合的事宜;
(五)调研全市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开展情况,总结推广工作经验,组织开展经济责任审计理论研讨等;
(六)向联席会议成员单位通报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信息和情况;
(七)督促落实联席会议决定的有关事项;
(八)向联席会议提交需要研究的事项;
(九)办理领导交办和联席会议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联席会议原则上一年召开一次全体会议,也可根据工作需要临时召开。全体会议召开的时间及会议议题由联席会议办公室提出建议,经联席会议召集人同意后,报市委审计委员会批准。
第八条联席会议因工作需要正式行文时,一般应由联席会议办公室办理。
(一)纪要、工作动态等,以联席会议办公室名义印发;
(二)向市委审计委员会请示、报告等,由联席会议办公室会同市委审计委员会办公室秘书科以内部签报形式办理;
(三)经请示市委审计委员会同意,需以公文正式印发的,以市委审计委员会办公室名义印发。
第九条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的工作职责:
(一)市纪委监委
1.根据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总体要求,把审计结果作为干部廉政档案的重要内容和政治生态分析的重要依据;
2.根据工作需要,对年度经济责任审计项目计划提出意见建议;
3.参加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进点会并提供被审计领导干部任职期间涉及经济方面的被举报线索,参加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审计情况反馈会;
4.对市审计局在经济责任审计中依法提请予以协助的事项,给予支持配合;
5.受理审计移送的案件线索、依纪依法查处经济责任审计中发现的违纪违法行为,并以适当方式将审计结果运用情况反馈市审计局;
6.充分运用审计结果开展监督、审查调查工作,依纪依法对被审计领导干部应承担的直接责任、领导责任作出相应处理;
7.对审计结果反映的典型性、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及时进行研究,并将其作为采取措施、完善有关制度规定的参考依据;
8.对下级纪委监委执行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有关规定,以及运用审计结果等情况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
9.将经济责任审计发现的问题及整改落实情况纳入纪委监委日常监督工作内容,纳入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单位领导班子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的内容,并作为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以及领导班子成员述责述廉的重要内容。
10.办理联席会议研究决定的有关事项。
(二)市委组织部
1.商市委审计委员会办公室提出领导干部年度审计建议名单,经市委审计委员会批准后下达领导干部年度经济责任审计委托函;
2.根据工作需要,参加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进点会并提供被审计领导干部任职期间的相关情况(含经济方面的被举报线索),参加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单位审计情况反馈会;
3.对市审计局在经济责任审计中依法提请予以协助的事项,给予支持配合;
4.根据干部管理监督工作的有关要求,把经济责任审计纳入干部管理监督体系建设,并作出具体安排;
5.将审计结果以及整改情况归入被审计领导干部本人档案,并作为考核、任免、奖惩被审计领导干部的重要参考;
6.根据被审计领导干部和有关人员对有关问题应承担的直接责任、领导责任,依照有关规定对相关人员作出相应组织处理;
7.要求被审计领导干部将审计结果和审计发现问题整改情况,作为所在单位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以及领导班子成员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
8.将经济责任审计法规制度、履行经济责任的有关要求等作为市委党校、行政学院干部教育培训的重要内容;
9.对审计结果反映的典型性、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及时进行研究,并将其作为采取措施、完善有关制度规定的参考依据;
10.以适当方式将审计结果运用情况反馈市审计局;
11.对下级组织部门执行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有关规定,以及运用审计结果等情况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
12.办理联席会议研究决定的有关事项。
(三)市委审计委员会办公室(市审计局)
1.与市委组织部沟通,研究提出年度经济责任审计项目计划草案,听取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意见后,报市委审计委员会审定。将审定后的经济责任审计项目计划纳入市审计局年度审计项目计划,呈报市政府市长。
2.组织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进点会,安排审计工作有关事项;
3.对审计中发现的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财务收支行为应当作出处理处罚决定的,依法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处罚决定,并出具审计决定书;
4.加强与纪委监委、巡察的沟通协作,对审计中发现的依规依纪依法需要移送纪委监委或相关主管部门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事项,应区分情况出具审计移送处理书:对涉嫌违纪、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案件线索,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及时移送纪委监委;对其他违法犯罪案件线索,依照有关规定移送相关执法司法机关,把握不准的,商纪委监委决定移交单位;发现超越审计处理处罚权限、依法应当由相关主管部门处理处罚的问题,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及时移送相关主管部门;
5.组织审计结果反馈会,向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反馈审计结果,将审计报告、审计结果报告送市委组织部,由市委组织部按规定程序办理;
6.协助和配合干部管理监督部门落实、查处与审计项目有关的问题和事项;
7.按照有关规定,对审计结果、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落实情况、结果运用等情况,在一定范围内以适当方式进行通报公告;
8.加强综合分析,对审计发现的典型性、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和有关建议,专题报告市委、市政府,并根据工作需要抄送有关部门;
9.对下级审计机关开展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以及市直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开展内部管理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
10.办理联席会议研究决定的有关事项。
(四)其他成员单位职责
联席会议其他成员单位有市委编办、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政府国资委,主要职责为:
1.结合单位职责,对年度经济责任审计项目计划提出意见建议,并及时反馈;
2.根据工作需要,参加经济责任审计进点会并对经济责任审计中涉及相关事项给予积极协助和配合,参加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审计情况反馈会;
3.受理并及时办理审计移送处理事项,以适当方式将审计结果运用情况反馈市审计局;
4.督促有关单位落实审计决定和整改要求,在对相关行业单位的管理和监督中运用审计结果;
5.对审计结果反映的典型性、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及时进行研究,并将其作为采取措施、完善有关制度规定的参考依据;
6.对下级部门执行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有关规定,以及运用审计结果等情况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
7.办理联席会议研究决定的有关事项。
第十条联席会议应建立健全成员单位之间的协作配合机制,各成员单位要各司其职、各尽其责,相互协调、密切配合,形成监督合力,不断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
联席会议成员应当遵守相关保密规定。
第十一条本制度由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16年8月印发的《拉萨市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领导小组联席会议制度》(拉审发〔2016〕39号)同时废止。
责任编辑:杨立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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